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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多分学习机侵犯本所著作权案

责任编辑:李代祥 刊发时间:2013-6-13 11:11:56 【打印】 【关闭】 【字体:

原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英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了一套全新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在原告出版的该英语系列教科书上市后,第一被告希望之光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教科书上的全部内容发行在其供顾客下载资料的三个网站上,供购买其产品“TW倍夺分”英语数码学习机的客户随意下载,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经销商,以作为的形式帮助第一被告完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后发现被告扩大了侵权范围,又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初中英语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下册教科书及教学磁带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制,将原告的初中英语七年级(上、下册)、八年级(上、下册)及磁带的内容复制到自己研制开发的VS3.0系列软件里,然后又以此为卖点向消费者销售其多种“TW倍夺分VS3系列英语数码学习机”,从而获取巨额的商业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四本《英语》书及《英语》磁带的署名为仁爱研究所,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 从东正科技网站上只提供下载希望之光数码学习机VS系列下载以及希望之光将该网站与其自己的网站并列作为其用户资料下载网站这两个事实,可以认定该网站为希望之光营利的工具和手段。由于该网站提供了四本《英语》书及《英语》磁带的下载,而希望之光未经权利人仁爱研究所的授权,因此,希望之光应对仁爱研究所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停止“东正科技”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被告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学习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处由本网屏蔽)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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